第—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 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 号)、《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 号)、《关于进一步裕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 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我校学生可以通过学校向中国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均指中国银行通过学校统一组织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另外,学生也可自行向高考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工作处将提供所需相关材料,两项贷款不可兼得。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2.休学期间;
3.奢侈浪费。
(三)学生须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停止贷款。
第三章贷款资助标准、期限和利息
第七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学年的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学年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主要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八条 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 年、最长不超过20 年。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九条 还本宽限期为3 年整。贷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贷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贷款学生毕业后第36 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 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贷款学生全部自付。贷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学校提供书面证明,学校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学校提供书面证明,由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四章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原则上采取在校学习的学生一次申请并签署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分学年发放贷款的方法。申请贷款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学生只能申请本学年及以后学年的国家助学贷款且必须从本学年开始申请。需贷款的学生可在新学年开学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院、学生工作处初审后,由经办银行集中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生居民身份证原件正反面扫描件及复印件;
(二)学生证照片页原件扫描件,新生可提供录取通知书原件扫描件;
(三)《中国药科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原件;
(四)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声明;具体需提供的材料以学校当年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通知为准。学生本人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贷款审批和发放
第十三条 各学院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初审,并对学生申请贷款资格的真实性负责;学生工作处在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进行审查,完成初审工作;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并通过学生工作处组织终审通过的学生签订贷款合同。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在借款合同签署完备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学生首个学年的贷款全额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贷款学生第二个学年及以后学年的贷款,在经办银行收到学校提供的当年发放贷款学生名单后1 个月内,经办银行将当年贷款全额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
第六章贷款变更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学生应与经办银行办理借款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借款合同执行:
(一)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应允许贷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贷款学生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应在当年放款日的10 日前通过所在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二)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在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完备的还款确认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含出境)、被开除学籍、死亡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完备的还款确认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四)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可申请休学贴息。申请休学贴息的贷款学生,须在申请贴息起始日20 个工作日之前,向学校提出休学贴息申请,提供相关证明资料。高校在5 个工作日之内,审核贷款学生的休学贴息申请,审核通过后,填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申请书》并加盖公章。经办银行自收到学校审核通过的休学贴息申请之日起,应在5 个工作日之内办理休学贴息手续。自经办银行办理休学贴息手续之日起,休学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按照贷款学生所在高校的隶属关系,由贴息财政部门贴息。
第七章贷款回收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贷款学生在毕业离校前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或本协议规定的申请继续贴息手续。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并负责将毕业贷款学生的还款计划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继续贴息的贷款学生,须在申请贴息起始日20 个工作日之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继续贴息申请,提供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原所在学校在5 个工作日之内,审核贷款学生的继续贴息申请,审核通过后,填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申请书》并加盖公章。原经办银行自收到学校审核通过的继续贴息申请之日起,应在5 个工作日之内办理继续贴息手续。自原经办银行办理继续贴息手续之日起,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按照贷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贴息。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根据就业情况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还本宽限期,即毕业后36 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期,具体事宜由毕业贷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由经办银行审批。还本宽限期内贷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如毕业贷款学生未自主选择毕业后的36 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期,则应自毕业后的第37 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期。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在还款期内享受还本宽限期。
第十九条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 年以上(含3 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经办银行有权停止贷款发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从挪用之日起,经办银行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罚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收50%。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经办银行作为逾期贷款处理,根据实际逾期本息和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收50%。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办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贷款学生违约情况告知其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或国家有关部门。
(一)贷款学生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贷款学生被所在学校开除,或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办理还款手续的;
(三)贷款学生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 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经办银行的;
(四)贷款学生发生如下事件时,未在1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经办银行的: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五)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偿清贷款的;
(六)贷款学生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
(七)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未如实提供经办银行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贷款等),且不配合经办银行调查与贷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的;
(八)贷款学生拒绝或阻挠经办银行、学校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的;
(九)贷款学生在毕业时未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学生,经办银行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贷款学生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新同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原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因贷款学生违约致使经办银行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学生应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九章组织与领导
第二十五条 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为我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计财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为我校助学贷款工作机构,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
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与经办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在经办银行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掌握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管理、成绩考核、升学与留级、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及时向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汇报有关贷款学生的特殊情况。
计财处要设立国家助学贷款指定帐户,负责协助经办银行进行在校期间贷款的发放和回收。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受理学生贷款申请,并按规定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批、建档;负责组织对学生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宣传教育、诚信教育;负责贷款学生日常情况的跟踪调查;按照统一要求,规范使用高校系统;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及时完成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助学贷款工作机构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修改<中国药科大学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和<中国药科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药大学〔2014〕184 号)中国家助学贷款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